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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第一大養殖企業家到新疆開發遭遇官商勾結導致血本無歸

  • 2020-04-02
  • 27900
  • 焱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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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第一大養殖企業家到新疆開發遭遇官商勾結導致血本無歸



香港環球新聞在線西北訊:接內蒙達旗牧民企業家,王東茂、王東奎兩兄弟投訴:他們兩兄弟到新疆發展畜牧養殖牛羊業,隨後與開都畜牧養殖繁育專業合作社達成養殖合作協議。開都畜牧養殖繁育專業合作社成員序列:舍建忠為合作社法人,馬雪清為合作社成員,馬世賢、常捍軍、劉勇傑則為隱形成員,參與合作社分紅等壹系列業務,但對外都不公佈其身份,因為他們都有著不可顯山露水的背景,所以在背後操縱著合作社的全盤運作。以馬世賢為首(原焉耆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後升遷焉耆縣縣委副書記因賄選被免職後為巴州林業局副局長),劉勇傑(原石河子大學教授),常捍軍原縣城首富後落魄,但這幾個人都是翻手雲覆手雨的人物,馬世賢報(詐騙)假案,隨後直接左右法院胡判亂扣王東奎2100只羊,右指使焉耆縣公安局內部死黨董龍等人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竟然在不立案的情況下,千裏奔襲到和田縣給王氏兄弟(王東茂、王東奎)戴上腳鐐和手銬。試問:王氏兄弟身犯何等樣重罪?需要動用重型犯所用刑具,被刑拘後時長30天,因不構成什麽莫須有的詐騙罪名地方檢察院不予批捕,焉耆縣公安機關馬世賢等人的死黨董龍等不得不放人。就在千公裏奔襲和田拘留王氏兄弟的同時,焉耆縣公安局刑警隊也壹同扣留了王東茂的390頭牛,法院也在這同時保全扣留了王東奎的2100只羊,直接就給了馬世賢掌管的開都畜牧養殖繁育專業合作社所謂的保管,隨後開都畜牧養殖繁育專業合作社就直接將牛羊賣掉了。這不就是赤裸裸的搶劫嗎?地方執法部門都不按法律程序走,這是多麽樣的可怕啊!難怪主席開會講話壹再強調要把制度關

在籠子,像焉耆縣法院和公安局董龍等人的做法簡直讓到新疆投資的客商直冒冷汗,望疆止步。也就是這30天的拘留,讓王氏兄弟從人間走向了地獄,好端端的為什麽要到新疆去創業發展,這壹闖、創得血本無歸、創進了人間地獄、創得債臺高壘、欲哭無淚。



王東茂、王東奎是內蒙古自治區牛羊養殖龍頭企業到了新疆竟然被坑的血本無歸

據王氏兄弟、王東茂講:他在2009、2010、2011連續這幾年畜牧業發展到每年養殖牛羊平均為,羊10萬多只、牛1萬多頭,他們兄弟是內蒙古自治區龍頭企業也是第壹大養殖戶,為我國牛羊肉出口貿易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就這樣壹個龍頭企業,到了新疆巴州焉耆縣發展養殖創業竟然創得血淋淋的,竟然被地方黑惡勢力保護傘逼的是走投路。
王氏兄弟敘述系列遭遇原文壹、二、

王東茂、王東奎被新疆巴州焉耆縣公安局刑拘經過:王氏兄弟壹直從內蒙拉羊到和田做買賣生意,因和田人尼亞孜欠王東茂羊款110萬元,壹直不給,和田人尼亞孜用此款買了牛,王東茂怕尼亞孜把羊款騙掉,於是和尼亞孜買了390頭牛,開都農牧專業合作社認為王東奎把合作社的錢侵占在和田買了牛,於是讓馬學清和王東茂簽訂了牛的買賣協議,在未付清牛款的情況下,要強行拉牛、王東茂不讓拉,因此發生爭執,後合作社利用焉耆縣公安局的關系,以詐騙為由,去壹千公裏的和田將王氏兄弟刑拘,當時將王氏兄弟訊問完隨即就給帶上腳鐐、手拷,關進和田看守所,王氏兄弟在和田看守所被關押4天,壹直帶著腳鐐、手拷,在4天內焉耆縣公安局和合作社成員非法將王東茂的牛拉走,並且拉牛的費用都由合作社出資,公安局沒有出壹分錢辦案經費(公安的扣押費用應由公安局出)。




王東奎到了新疆搞養殖創業竟然被焉耆縣黑惡網傘同盟坑的血本無歸

焉耆縣公安法院的濫用職權如下:
1、公安沒有立案,屬於非法刑拘、非法扣押,明知自己辦案違法,仍然將王氏兄弟刑拘30天,直到拘留屆滿才釋放,已經嚴重違法,況且在和田刑拘4天內壹直給王氏兄弟帶著腳鐐、手拷。
2、公安機關沒有處分財產權,更不應該將390頭牛交由合作社管理並變賣,如果王氏兄弟涉嫌犯罪,財產應上繳國庫,如果沒有犯罪,應及時返還王氏兄弟,王氏兄弟上訴,新疆高院發回重審,合作社撤訴(按理合作社不能撤訴,發回重審,又有查封財產的案件是不能撤訴的),財產理應返還王氏兄弟,根本不存在打官司。
3、法院保全2100只羊,保全物不翼而飛,法院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保全羊的擔保物的價值,遠遠不等同於2100只羊的價值,況且租賃土地是不可以作擔保的。
4、牛羊活物是不允許扣押的(新疆紀委說)。
5、合作社沒有提供夠流動資金,王東奎又沒有涉嫌詐騙,合同履行期間,王東奎又上交了308萬承包費,怎能夠成違約,合同履行期間王東奎又自己經營的羊群,還陸續從內蒙販運羊只,變賣後有什麽理由將資金上交合作社,法院純屬枉法裁判。
截止2014年3月18日王東奎被刑拘時,經焉耆縣法院枉法判決,王東奎共欠合作社117萬余元,合作社有王東奎風險金50萬,股金60萬,羊糞款8萬元,相抵扣,王東奎根本不欠合作社的錢,合作社應返還王東奎2100只羊。王東奎刑拘期間,合作社通過法院保全時承諾,2100只羊由合作社代管,由此帶來的損失由合作社全部承擔,現在合作社私自處理2100只羊,已明顯夠成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罪,現羊已被處理6年了,如何賠償法院置之不理。
王東奎的訴求:要求重新審理王東奎的民事案件,並支持王東奎的反訴請求,返還2100只基礎母羊,及賠償6年的經濟損失,王東奎每年上繳承包費72萬元,按照對等原則應獲利潤72萬元,合計每年144萬元,6年總計應賠償864萬元,如2100只羊無法估算,可按買羊價930元吃飼料180萬元,工人工資36萬元,電費10萬元(以上都有證據證明)最後加利潤估算然後算6年的經營利潤。合作社私自轉讓王東奎的直銷店損失利潤30萬元,因公安錯拘,法院枉法裁判損失律師民事、刑事代理費用,差旅費等合計30萬元。
綜上所述,合作社應賠償王東奎約1300萬元,經查明,合作社現已將王東奎的股金全部分掉或挪做它用,合作社涉嫌犯罪的罪名有:搶劫罪、違法處置查封財產罪、誣告諂害罪、職務侵占罪等。焉耆縣公安局有案不立、有案不查,包庇縱容何人來管?何人來追責?新疆巴州焉耆縣原公安局長董龍等公檢法人員夥同地方惡勢力共同啃食群眾利益的舉報材料焉耆縣開都畜牧養殖繁育專業合作社成員馬世賢,(原焉耆縣副檢察長,永寧鎮黨委書記,縣委副書記。常捍軍原縣城首富),劉勇傑(原石河子大學教授),舍建忠合作社虛擬法人,馬雪清合作社成員,把原公安局長董龍和當地公檢法某些人員作為自己的保護傘,利用地方上的權利,利用當地盤根錯節的關系網,上下,內外相互勾結,相互串通,抱團形成“利益同盟”,共築“保護圈”,多次侵吞王東奎,王東茂財產800余萬元。
事實和理由
壹、2013年10月1日,王東奎和開都畜牧合作社簽訂了養殖育肥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作社沒有提供夠流動資金的情況下,合作社利用當地公安局長董龍的關系,惡意舉報,誣告陷害,於2014年3月19曰將我和哥哥王東茂以涉嫌詐騙的罪名,從和田羈押回焉耆縣看守所,焉耆縣公安局在沒有立案審查的情況下,違法刑拘了王東奎及其兄長30天,違法扣押了涉案財產390頭牛,焉耆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長張俊峰,劉磊等4人夥同合作社成員用了4天時間將牛從和田拉回焉耆縣並交給合作社,拉牛的費用17萬之多都由合作社所出,並不是公安局所出,焉耆縣公安局在刑拘屆滿才將我兄弟倆釋放,後撤銷了案件,還了王東奎及其兄長清白,但涉案財產至今沒有返還,現涉案財產己被合作社非法占有,這裏面官商勾結,難道沒有利益同盟”。
二、王東奎被刑拘後,合作社將王東奎的安達肉店私自轉包給壹個叫艾力的回族人,他們視國家法律如兒戲,通過不正當的手段,非法占有,獲取利益,是誰給了他們這麽大的膽,不言而喻。
三、在我拘留期間,合作社於2014年3月28日通過法院保全了王東奎2100只羊,保全理由是:王東奎因涉嫌詐騙導致羊無人管理,要求法院對王東奎的羊予以扣押,並且由合作社代為管理,同時承諾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均由合作社承擔,那曾想,合作社在扣押後幾天內將2100只羊賣的壹幹二凈,真是無法無天,這和搶劫有什麽區別,就因為公安局長董龍是妳們的“帶頭大哥"就為所欲為嗎?
四、合作社於2014年4月18日將我起訴到法院,起訴的理由是:王東奎在春節前後,將合作社的資金侵占後逃跑,2014年
3月中旬,王東奎因涉嫌詐騙被焉耆縣公安局刑拘,導致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無法履行,故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歸還流動資金,王東奎隨即提起反訴,法院卻沒有支持反訴,王東奎沒有涉嫌詐騙,在合同履行期間,合作社又沒有提供夠流動資金,(按合同約定提供400萬,實際提供117萬元,)合作社已明顯構成違約,在明晃晃的證據前,法院為什麽不支持反訴,反而法院審判人員卻認定合作社在2012年,和2013年10月1日前付給王東奎的資金(王東奎於2013年10月1日已歸還作社),是履行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目的《養殖育肥承包經營合同》,合作社已經履行了合同,判王東奎違約,則還合作社流動資金117萬元,焉耆縣法院的法官也太沒有法律功底了,庇護合作社到了舔不知恥的地步,就連三歲小孩都能知道其中的對錯。後王東奎上訴到巴州中院,提出了合作社有王東奎風險金50萬元,股金60萬元,合作社有王東奎羊糞款8萬元,幾項下來王東奎根本不差合作社錢,合作社應該立即歸還王東奎2100只羊,並支持王東奎的反訴請求,王東奎本來以為巴州中院會秉公執法,發回重審或改判此案,那曾想,巴州中院卻維持了原判,合作社利用當地公檢法的關系,內外勾結,互相串通,千方百計不能讓我勝訴,因為勝訴,牛羊已賣,錢己被共同啃食,無法返還牛羊。
五、2013年5月初,合作社成員成立君美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幾次三番的說服我,讓我入股,說合作社已經得到了項目資金,我入股後也能受益,當時說註冊資金300元,讓我和劉勇傑當大股東,各出資60萬元,其它股東按比例各出資180萬元,
哪曾想,我把60萬元股金打入註冊帳戶後,合作社把我的股金作為君美公司的前期註冊資金,其它股東沒有出壹分錢,只是將我的60萬元股金分別給了其它股東,王東奎是後來和合作社打官司時從法院調取證據時才知道。合作社沒有出壹分錢,如果有項目資金卻可以分錢,沒有爭取上補貼也不賠錢,非法騙取了王東奎60萬元。

綜上所述:合作社成員多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這些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公安、法院人員視而不見,包屁縱容,有案不立,有案不查,利用權力為合作社成員逃避懲處,嚴重破壞了地方經濟,是壹股不小的惡勢力,黑惡不除,民無寧日,保護傘不打,貽害無窮。(檢舉人:王東奎)

編輯:焱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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