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發布:“新官不理舊賬”將承擔法律責任!
《規定》第四條明確,“因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發生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黃永維透露,因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此次司法解釋關註“新官不理舊賬”,體現了對此類問題治理的不斷深化。“新官不理舊賬”,表面上是政府權力、公共權力的“交接”出了問題,實際上還是不擔當、不作為、不負責。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對不作為慢作為、“任性甩鍋”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也將“領導巡視巡察工作不力,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走過場、不到位,該問責不問責”等“新官不理舊賬”納入問責範圍,確保用好追責問責利器。
從十九屆中央首輪巡視情況看,未將糾正老問題作為履新履職、推動突破的抓手和機遇等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對此,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對整改落實提出嚴格要求,被巡視單位黨委(黨組)書記對重點問題要直接抓、抓具體、抓到底,對整改落實不到位和巡視新發現的問題要壹體整改,決不能“新官不理舊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