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環球新聞在線訊:記者:公孫榮 陝西延長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領導濫用職權,涉嫌違法,致上億元國有資產流失,並嚴重侵害員工和股東利益。
近日,陝西延長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 司監事會主席溫和平和該公司股東郭彩林、田曉平三人反映稱,陝西延長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長姚鵬宙與陝西延長石油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國企)工會主席林鵬等人通過不正當手段,暗箱操作,以及不為人知的背後巨額交易,以超低價格和浙江省杭州新概念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在公司員工和股東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以陝西延長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為杭州新概念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做擔保,分別向中國民生銀行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貸款88988138元,加上利息及其他計124644572元人民幣; 向光大銀行杭州分行貸款8000萬元,加上利息及其他計近億元,兩個款項相加高達2.4億多元人民幣。因杭州新概念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貸款到期後,不能及時償還,導致陝西延長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被起訴,公司資產全部被凍結,損失達1.8億元之巨。 因林鵬、姚鵬宙、劉貴東監管不力,或者說是背後存在交易,杭州新概念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還欠3000多萬的承包折舊費,涉嫌嚴重違約。 進而造成陝西延長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最大股東----陝西延長石油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資產嚴重損失,並同時嚴重侵害股東及員工的利益。 姚鵬宙和林鵬等人的行為涉嫌嚴重違法
該公司高管林鵬為董事,後因該公司入股陝西延長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林鵬被派駐陝西延長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工作。
2010年11月,陝西延長石油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陝西神木縣隆星化工有限公司簽訂股權合作協定,陝西延長石油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占股40%,為大股東; 田曉平占股35%; 郭彩林占股25%。 後來公司合併重組,成立了陝西延長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田曉平任公司總經理,xxx任懂事長。 2018年3月,隆星化工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會議決議由姚鵬宙任總經理,田曉平改任副總經理。 並決議由姚鵬宙全權和杭州新概念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洽談陝西延長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經營權轉包事宜。
2018年3月6日,在山西西安市,陝西延長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和杭州新概念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書,雙方簽字代表為姚鵬宙和李堅。
讓陝西延長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股東田曉平、郭彩林大為不解的是,上述雙方代表簽訂的明明為承包經營協定,按照正常,協議書上應該顯示承包費三個字,以及承包費為多少的字眼。 但是,在整個承包經營; 協議書上,沒有出現承包費三個字,而是出現一個新名詞:“承包折舊費。”折舊費無非就是機械設備磨損費,所謂的承包折舊費字面意思就是他們雙方簽訂的是隆星化工有限公司機械設備的磨損費用協議書,具體到承包費用多少,該協議書上未顯示,此意味著承包費需要另外單獨簽訂,另外支付,和該協定無關。 就好比某人租用計程車公司的車輛,難道該人僅僅每天僅支付車輛折舊費,而不支付其他費用,計程車公司會和他簽訂車輛使用契约嗎? 折舊費豈能和承包費相提並論? 豈能是相等關係? 是誰造成折舊費就是承包費的? 國有資產大量流失,股東利益大量損失,他們為什麼這樣做? 王法何在?
另下圖中顯示,杭州新概念節能科技有限公司111個月(近10年)承包期內向隆星化工有限公司僅支付7500萬元所謂的承包費用,這和隆星公司已經能正常運營的年產60萬噸蘭炭生產線正常市場承包價每年的2600萬元相差甚遠,差額高達1.7億元之巨。 在巨額差距的背後,雙方簽字人之間肯定存在巨額幕後利益輸送,涉嫌嚴重違法。
田曉平等人稱,除了隆星化工有限公司和陝西延長石油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合作除了大問題,另外還有六家與陝西延長石油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合作的公司,在陝西延長石油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某些人的神操作下,該六家公司破產的破產,停產的停產。 任誰都想不到,本來想到一個有國企背景的陝西延長石油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和他們合作,公司員工和股東能有個更好的未來,沒想到等來的竟是凍結和破產。 在隆星化工有限公司破產的背後,陝西延長石油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派駐的董事林鵬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為了健全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國資委曾發佈《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參股標的為民企的國有企業,可幫助民企建立有效的董事會,國有企業作為參股股東在股東會通過投票參與決策,並派駐董事參與董事會決策。
國有企業入股民營企業是實現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管道之一。 國有企業股權投資在考慮社會效益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投資的經濟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為此,國有企業要提高自身素質,搞好調查研究,針對投資對象展開全面的調查,針對行業趨勢科學研判,加强資金管理和財務核算,實現投資收益最優化,在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同時增强自身的實力,實現優勢互補高品質發展。
國有企業進行參股投資後,不能以不具有控制經營權為由,對參股企業經營過程中的重大風險不聞不問,要對參股企業加强運行監測和風險管控,當出現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風險或重大損失時,參股的國有股東應當及時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林鵬作為陝西延長石油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派駐的董事,不把控好入股企業的運行檢測和管控,針對外部投資展開全面調查,加强資金管理和財務核算,實現公司投資收益最大化,而是因為個人巨額利益,利用職權,且濫用職權,導致入股企業破產、倒閉、停產,罪不可赦。
田曉平等人還稱,隆星公司與陝西延長石油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之前一直合作正常。 只從林鵬到礦業公司分管陝北蘭炭企業後,他就開始與姚鵬宙、劉桂東等人相互勾結,暗箱操作。 他們為了實際操控公司,謀取不當利益,他們不擇手段,虛構田曉平挪用公款,將田曉平控告至榆林市警察局。 然後以田曉平涉嫌犯罪為由撤銷了田曉平總經理的職務,換成姚鵬宙為隆星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同時隆星公司董事也被更換為林鵬、劉桂東的“自己人”艾紹東。
後經公安機關偵查,田曉平沒有挪用公款的事實。 但是,其在公司的話語權已經喪失,而且背負了巨額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一條: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佔、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况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稽核報告的;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式,决定企業重大事項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的。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构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构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刑事責任:
致使國有資產流失可能構成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若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
【編輯:焱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