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借題發揮)罰款以斂財為目的
香港環球新聞在線河南訊:(記者:牛金鳳)接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小商戶高某反映,他們與今年2021年7月10日在鄭州經開區收買了一家全日鮮超市。
這就是高某從別人手中買的超市
2021年7月20號又遭遇水災 ,超市出於歇業狀態。水災過後2021年8月2號 ,因為疫情原因全城封控 ,2021年8月22號復工復產 ,(小商人也有愛心,在2021年8月19號疫情期間高某為疫情防控處捐贈物資達2千余元),同年2021年8月28號上午,鄭州賽味恩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上門為全日鮮超市配送面包,同日也就是2021年8月28號下午就被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九龍市場監督管理所的馮某、郭某兩名工作人員以復工復產檢查為由,在對超市檢查過程中,查到了「芙麥隆老北京栆糕」發現有4袋棗糕涉嫌過期了兩天時間,物品價值12元。
就這食品「芙麥隆老北京栆糕」僅有4袋栆糕涉嫌過期了兩天時間價值12元
本該對其店家現場進行批評教育,並且給出嚴重警告讓過期食品不再出現,可是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沒有那樣做,直接就採取上綱上線處理,開出千價罰單(50000元)五萬元罰款告知書。面對千價罰單告知書店家高某實在接受不了,百般苦苦哀求市場監督管理局大小領導給自己進行批評教育他會永遠記著這個教訓,絕不再犯。何況自己犯錯也屬首次,金額也就12元,加之自己也不是生產商況且上午送貨下午就被查,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九龍市場監督管理所是否涉嫌釣魚執法也未可知也?咋會這麼巧?咋會對自己的店僅僅出現12元的商品過期就要採取一棍子打死,這咋看也不符合人性化執法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33條對犯錯或者犯罪行為輕微並能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明顯鄭州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九龍市場監督管理所對其作出的處罰明顯存在借機斂財,嚴重違背執法宗旨。
執法宗旨是商戶對社會沒有造成危害的,而且能夠及時認識到錯誤且屬首次,完全可以免於處罰批評教育處理,像鄭州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九龍市場監督管理所這樣的借機斂財的執法行為,不知道河南省人民是否認可他們的這樣執法行為,這種做法嚴重損害河南整個執法系統在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力。
望河南相關部門能夠高度重視,民心可真的是傷不起啊!
編輯:焱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