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環球新聞在線訊:(記者:孫剛峰)一名分判商前僱員向兩名政府人員提供賄款共67,000元,以換取寬鬆監管公園建造工程,1994年底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後潛逃逾25年,去年回港被拘捕。被告今日(3月22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判囚三年。
伍業寰,93歲,案發時為現已結業的時輝工程有限公司(時輝)工地總管,承認七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他另外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則留區域法院法庭檔案。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稱,社會期望貪污須被杜絕,此類案件一宗也嫌多,被告必須被判監禁入獄以示阻嚇。
廉署1994年11月落案起訴被告上述控罪。被告1995年9月11日未有到區域法院出席審訊,法庭遂向他發出拘捕令。被告其後從內地返港,2021年4月被廉署人員拘捕並帶往法院應訊。
案情透露,拓展署於案發時負責管理青衣公園建造項目,該署2004年與土木工程署合併成為現時的土木工程拓展署。
時輝1993年8月獲該項目的總承建商分判兩份合約,負責施行建造工程及管理該工地。被告為時輝工地總管,負責監督時輝在該工地的工程。
拓展署一名工程督察及一名監工負責檢查時輝在該工地的工程,並對時輝所採用的物料進行檢測,以確保有關物料符合相關規定及要求。
該拓展署工程督察1994年2月初向被告索賄,作為不質疑時輝在該工地所施行工程的水準及品質的回報。被告並於1994年2月至7月期間,每月向該拓展署工程督察支付賄款一萬元,合共$60,000元。
上述拓展署監工1994年5月發現,時輝所施行的部分工程未能符合標準,但該拓展署工程督察卻對有關情況採取寬鬆態度。
被告其後於1994年9月1日將7,000元現金交給該拓展署監工,作為對方對時輝在該工地所施行的工程作寬鬆檢查和不帶來任何麻煩的回報。被告同日被廉署人員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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