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環球新聞在線河南訊記者丹妮 據當事人張國運實名舉報河南省鄲城縣法院法官鄭文利在審理胡可蘭與梁玉健康權糾紛一案時,不按程式辦案、存在徇私枉法、瀆職犯罪,枉法裁判的事實,導致原告合法權益受損。
事實如下:
2015年3月24日早晨5時許天還沒亮,同村村民梁玉到舉報人門前大罵不止,張國運的妻子胡可蘭上前辯理,梁玉不由分說,上前就拳打脚踢,把胡可蘭打倒在地後嚇跑。 報案後鄉派出所民警當即趕到現場,已不見梁玉的踪影。 胡可蘭被打傷住院治療花費一千七百多元,經警察法醫鑒定為輕微傷,梁玉躲避警察偵查,聞風而逃,幾個月好無音信。
無奈張國運於2015年7月起訴到鄲城法院,鄲城縣法院受理後經合法傳喚,第一次8月6日在錢店法庭開庭,被告梁玉藐視法律不到庭應訴。 法院當天又第二次下發開庭傳票,且對此又進行了公告,限期讓其答辯和舉證,很清楚的告訴他如期不到庭參加應訴,逾期將依法缺席判决。
(鄲城縣法院在2015年8月6日下達第一次傳票)
(2015年8月6日當天被告缺席,法院發公告給梁玉,逾期將依法裁判)
(2015年11月20日,法院第二次傳票,梁玉再次缺席)
經過第二次開庭傳喚於2015年11月20日開庭時,被告梁玉又沒到庭,這時法院本該按其公告規定依法缺席判决,然而錢店庭長鄭文利撇開法律事實於不顧,以原告沒有提供被告電話號碼為由,在2015年12月21日又進行第三次傳票,任憑被告梁玉胡亂作為,在胡可蘭證人每次都到場的情况下, 庭後法官偏聽偏信被告提供虛的假證言,否定打架的事實真相,被告所提供的7個證言人均未到庭作證,對此張國運提出異議,說證人不到庭作證就是偽證,對此法官不支持張國運的合法要求。
法院下達的第三次傳票
對於2015年12月12日的判決書上所說的結案原告並不知情,不知是不是鄭文利單獨專門為梁玉單獨私自開庭,不等原告到場,原告多次找法官理論,對此法官給予的敷衍解釋是日期寫錯了,對此也沒有下達補正裁定書,並偏袒採納梁玉提供的7個虛假證言不經當庭質證,徇私枉法、判决原告敗訴。
綜上法官鄭文利原審判决認定事實錯誤、程式違法,法官有徇私枉法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1、法院下達的傳票次數與日期,與判決書所述不同。
2、在被告兩次缺席的情况下,不按公告執行判决。
3、偏袒被告、被告無正當理由超期提供證據,七名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在原告提出異議的情况下,採納證言、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原告不服判决,在上訴期內提出鄭文利以假期為由拖延時間,致使原告上訴超期,無法維權。
以上事實表明,法官鄭文利偏袒被告,視法律為兒戲、判決書和事實不一、不按程式辦案、希望社會各界正義人士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關注,重新徹查此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包赔原告损失。還胡可蘭一個公道。
編輯:焱濃